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市级机构改革期间行政执法管理有关衔接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1-07 | 发布机构:上海市司法局
索取号 | ab0311000-2019-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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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 沪司发〔2019〕3号 |
产生日期 | 2019-01-07 |
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做好本市机构改革期间市级行政执法单位有关行政执法管理工作的衔接,现将《关于本市市级机构改革期间行政执法管理有关衔接工作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予以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关于本市市级机构改革期间
行政执法管理有关衔接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做好本市机构改革期间市级行政执法单位有关行政执法管理工作,保障行政执法工作有序衔接,依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本市机构改革涉及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机构改革涉及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次机构改革涉及的市级行政执法单位(以下简称“市级行政执法单位”)行政执法主体账户(以下简称“账户”)、行政罚没款代收代缴业务机构代码(以下简称“代码”)、《上海市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执法证”),以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行政行为数据填报等的衔接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自《上海市机构改革方案》印发之日(即2018年11月9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为过渡期。
过渡期内,市级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及时开展账户、代码、执法证的更新、注销工作。
过渡期内,市级行政执法单位因机构改革职能调整等原因,为行政执法人员重新申领或者换领执法证的,在新执法证发放前,原有效执法证仍可继续使用。
第四条 新增的市级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向市司法局及时提供新增账户申请书、机构成立文件、执法依据等材料,由市司法局通过上海市行政执法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开设账户。
新增的市级行政执法单位在账户开设后,应当及时登录账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新增代码业务。
第五条 变更名称(含加挂牌子、新增部门管理机构)的市级行政执法单位,应当通过信息平台,按要求及时变更账户。
账户变更完成的,市级行政执法单位应当通过信息平台,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调整代码业务。
第六条 市级行政执法单位不再保留的,承接职能的市级行政执法单位(以下简称“承接单位”),应当通过信息平台,为原市级行政执法单位注销代码。
市级行政执法单位因机构改革等原因,不再承担行政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职责,或者不再属于地方部门的,应当通过信息平台,及时注销代码。
市级行政执法单位的部门管理机构不再承担行政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职责的,市级行政执法单位应当通过信息平台,及时为其注销代码。
第七条 市级行政执法单位不再保留的,承接单位在完成转隶的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办理以及注销代码后,应当通过信息平台,为原市级行政执法单位注销账户。
市级行政执法单位新增的部门管理机构在信息平台中已开设账户的,市级行政执法单位在完成该机构转隶的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办理以及代码办理后,应当通过信息平台为其注销原账户。
不再属于地方部门的市级行政执法单位,在完成注销代码后,应当通过信息平台,及时注销账户。
第八条因市级行政执法单位名称发生变化等原因,行政执法人员需要换证的,其所在的市级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及时为其换证。
转隶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办理,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实施。
第九条 市级行政执法单位因职能划转等原因,部分行政执法人员转隶到承接单位,市级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在行政执法人员完成转隶并入编后,通过信息平台中的“上海市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执法人员转移功能,完成执法证及人员信息的转移。
市级行政执法单位行政执法人员全部转隶到承接单位,并且该市级行政执法单位不再保留的,承接单位应当在行政执法人员完成转隶并入编后,通过信息平台中的管理系统,完成执法证及人员信息的转移;该市级行政执法单位仍然保留的,参照第一款执行。
第十条 转隶行政执法人员原执法证及人员信息完成转移后,承接单位应当通过信息平台的管理系统,为其及时重新申领新执法证。
第十一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关衔接工作,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机构改革涉及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的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市级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做好本系统行政行为数据填报工作。
第十三条 市级行政执法单位在机构改革前,未在信息平台中开设账户的,机构改革后的衔接工作,按照本规定中新增的有关规定执行。
市级行政执法单位在机构改革前,已在信息平台中开设账户的,机构改革后的衔接工作,按照本规定中变更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