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公证员宣誓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1-06 | 发布机构:上海市司法局
主动公开
上 海 市 司 法 局
沪司发〔2017〕102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公证员宣誓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局相关单位,各区司法局:
现将《上海市公证员宣誓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
2017年11月3日
上海市公证员宣誓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公证员队伍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和专业素质,不断增强公证员的职业使命感、荣誉感和社会责任感,全面落实司法部公证员宣誓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证员宣誓仪式,由市司法局会同市公证协会组织举行,区司法局配合。
(一)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处在收到司法部下发的公证员任职决定后,应当及时告知市司法局公证工作管理处和市公证协会,同时做好公证员执业证书发放工作。
(二)市司法局公证工作管理处负责指导市公证协会做好宣誓仪式筹备和组织工作,协调邀请市司法局领导、区司法局相关人员出席宣誓仪式。
(三)市公证协会负责拟制具体工作计划,落实并布置宣誓会场,通知宣誓公证员及其所在公证机构,统一宣誓人着装,组织进行宣誓,准备誓词页并负责誓词页的存档。
(四)市司法局法制宣传处负责做好对外宣传,落实宣传视频制作、图文宣传稿件拟制、新闻媒体通联等工作。
(五)各区司法局负责组织相关人员按要求参加宣誓仪式。
第三条 经市司法局许可,首次取得或者重新取得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员,应当进行公证员宣誓。
第四条 公证员宣誓,应当在公证员取得公证员执业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
第五条 公证员宣誓采取分次集中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公证员宣誓仪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宣誓会场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二)宣誓仪式由市司法局负责人主持,领誓人由市公证协会负责人担任。
(三)宣誓仪式设监誓人,由市司法局和市公证协会各派一名工作人员担任。
(四)宣誓人宣誓时,应当穿着公证员职业装,免冠,佩戴中国公证协会会徽,呈立正姿势,面向国旗,右手握拳上举过肩,随领誓人宣誓。领誓人持相同站姿位于宣誓人前方。
(五)宣读誓词应当发音清晰、准确,声音铿锵有力。
第七条 公证员宣誓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宣誓人面向国旗列队站立,奏(唱)国歌。
(二)领誓人逐句领读誓词,宣誓人齐声跟读;领誓人领读完誓词、读毕“宣誓人”后,宣誓人自报姓名。
(三)宣誓人在誓词页上签署姓名、宣誓日期。
经宣誓公证员签署姓名的誓词页一式两份,一份由宣誓公证员收执,一份存入该公证员执业档案。
第八条 公证员宣誓誓词按照司法部统一的誓词执行。誓词全文为:
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我宣誓: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依法履行职责,客观公正执业,遵守职业道德,勤勉敬业,廉洁自律,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努力奋斗!
第九条 公证员应当自觉践行誓词,将誓词作为执业行为准则,依法、诚信、尽责执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协会、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司法部办公厅、律公司,中国公证协会。
上海市司法局办公室 2017年11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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