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司法局关于印发2012年度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3-28 | 发布机构:上海市司法局
索取号 | ab0311000-2012-0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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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 |
产生日期 | 2012-03-28 |
市监狱管理局、上海政法学院、市劳教局、市社区矫正办及局属各单位,各区县司法局,局机关各处室: 市监狱管理局、上海政法学院、市劳教局、市社区矫正办及局属各单位,各区县司法局,局机关各处室: 《上海市司法局2012年度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已经2012年3月26日召开的第四次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计划的项目,由起草部门按照《上海市起草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规定,在本计划确定的时限内完成草案送审稿,经市司法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形成草案,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二、列入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项目,由起草部门按照《上海市司法局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在本计划确定的时限内提交草案,由局法制部门进行法律审核,并报市司法局局长办公会审定后,由市司法局局长签署发布通知。 三、起草部门应当对地方性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听取相关机关、组织和管理相对人或者专家的意见。起草部门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或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并书面说明听取、采纳意见的情况。 四、起草部门应当提供的材料(a4规格的纸质文本和word格式的电子文本各1份)包括:报请制定机关审核的请示;地方性法规草案送审稿或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说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其他有关资料。 五、在本计划实施过程中,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对计划进行调整的,请及时与局法制部门沟通。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