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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2-01-13)

上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1 10 28 上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

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目的)

为了规范上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活动,保障会议既定目标的实现,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工作形式)

行政复议委员会通过召开全体会议和案件审议会议两种形式开展工作。

第三条 (日常工作)

市政府法制办承担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和案件审议会议准备和召开的各项事务。

第二章 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四条 (会议职责)

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行政复议委员会章程、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守则及行政复议委员会其他工作制度;

(二)审议和通过行政复议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

(三)研究本市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依照章程应有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召开会议要求)

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二次。经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常务副主任委员决定,或者在有行政复议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时,可以另行召开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

每次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召开,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

第六条 (会议通知)

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在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召开的7日前,将会议日期、会议议程等以书面形式通知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七条 (会议主持)

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受委托的常务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八条 (议决程序)

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议决事项,由参会委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会议表决采用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持人根据审议事项决定。表决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九条 (议决事项印发)

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由市政府法制办以文件形式印发。

第十条 (会议纪要)

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结束后,由市政府法制办制作《会议纪要》,送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同时报送市政府领导,并抄送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三章 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会议

第十一条 (审议事项)

行政复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会议审议:

(一)事实、证据认定存在较大争议的;

(二)专业性较强的;

(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四)社会影响较大的;

(五)法律关系复杂、法律适用存在重大分歧的;

(六)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出由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会议审议的;

(七)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认为需要由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会议审议的。

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二条 (会期)

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每月召开一次。

第十三条 (会议主持)

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会议由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或者受指定的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参会委员构成)

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会议的参加人数为59人的单数,其中非常任委员人数应在半数以上。

参加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会议的非常任委员由市政府法制办根据审议事项和委员专长选定。

第十五条 (会议通知)

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在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会议召开的7前,将会议日期、会议议题和《行政复议案件初审报告》等材料送达参会委员。

《行政复议案件初审报告》由市政府法制办提出,主要包括案件基本情况、争议焦点、有关法律依据、存在问题和审议事项等内容。

第十六条 (委员声明和回避请求)

参加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会议的委员应当向市政府法制办递交《委员声明书》,声明不具有《上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守则》规定应当回避的情形。具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向市政府法制办提出回避请求。

第十七条 (案件材料的查阅)

参会委员认为需要查阅待审议的行政复议案件的案卷材料,或者需要市政府法制办补充提供待审议的行政复议案件相关材料的,可以向市政府法制办提出,市政府法制办应当提供相应的便利。

第十八条 (审议意见提交)

参会委员应当在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会议召开的3前,向市政府法制办提交对《行政复议案件初审报告》中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参会委员认为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会议有必要对该行政复议案件的其他事项进行审议或需要进一步补充调查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一并提出。

第十九条 (审议意见汇总)

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在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会议召开的1日前,将参会委员提交的书面意见汇总报送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条 (委员出席)

参会委员应当严格遵守委员守则,按要求出席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会议。

第二十一条(会议程序)

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会议审议行政复议案件,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案件承办人汇报案情;

(二)主持人提出审议事项;

(三)参会委员发表意见;

(四)参会委员对审议事项进行表决;

(五)参会委员在案件审议会议笔录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初审意见内容)

案件初审承办人在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会议上汇报案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基本情况;

(二)有关案件调查、核实的事实、证据、依据及相关材料情况;

(三)案件存在的问题或者争议焦点;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审议事项)

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会议主要对主持人提出的审议事项进行审议。参会委员按照本规则第十八条规定书面提交对该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审议的其他事项的,应当一并予以审议。

第二十四条(审议案件数量)

一次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会议可以审议一件或多件行政复议案件。

第二十五条(听证和补充调查)

行政复议委员会召开案件审议会议,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或者过半数的参会委员认为有必要对该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听证或者补充调查的,主持人应当决定中止审议,待听证或者补充调查结束后继续审议。

听证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举行。

第二十六条(议决制度)

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会议在表决行政复议案件时,实行一人一票制,并以过半数的表决形成审议意见。委员不得投弃权票。

第二十七条(案件审议报告)

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在案件审议意见的基础上形成《行政复议案件审议报告》,以具名的形式载明参会委员的主要观点和意见。

第二十八条(签发)

《行政复议案件审议报告》应当报请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审签,并以市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四章 附

第二十九条(施行)

本规则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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