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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9-03-05 | 发布机构:上海市司法局

索取号 ab0904000-2019-016
文件编号 沪司发〔2019〕28号
产生日期 2019-03-05

市局各单位、各部门,各区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关于民营企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积极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提供优质法律服务,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提升民营经济活力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及司法部《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意见》,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优化制度供给,健全完善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法律制度体系

1.加快推动涉及民营经济发展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制定和修订。坚持平等保护、促进发展的民营经济立法理念,加快推动本市有关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社会投资项目审批、反不正当竞争等方面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制定和修订,健全完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体系,推动解决民营企业在市场准入、公平竞争、创新发展、投融资、权益保护等重点领域遇到的实际问题。建立起草、审查涉及企业权益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专门听取民营企业意见建议的长效机制,把征求工商联和律师协会等行业协会的意见作为起草和审查地方立法法案的必备环节,必要时对相关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开展立法调研,全面了解其利益诉求,并在制度设计中充分考虑。对征求意见中民营企业反映比较集中的意见,通过有效渠道及时反馈研究采纳情况,未采纳的要说明理由。起草、审查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时,严格对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确定的审查标准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不符合标准的一律不得提请审议。

2.全面清理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2018年集中开展涉及民营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常态化清理机制,重点清理有悖于平等保护原则、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内容,及时提请市人大、市政府修改或者废止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及时修订或者废止相关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社会投资项目行政审批领域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清理工作,围绕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和条件、优化审批阶段、调整审批时序、合并审批事项、下放审批权限、减少审批时限、延长许可事项有效期等,推动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修订,为社会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供法律保障。

3.健全完善涉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协调推进涉企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清理工作,指导相关部门在制定涉及企业权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时,把征求民营企业意见作为征求意见环节的必备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和上级文件精神,违反公平、开放、透明市场规则,以及违反平等保护原则、不利于民营企业发展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实施,已经实施的一律修订或废止,切实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协调推进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建设,为民营企业提供精准高效的文件查询服务。

二、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4.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加强民营企业产权保护,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财产不受侵犯、合法经营不受干扰。严厉打击针对民营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侵犯民营企业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以及损害民营企业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加强对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指导与监督,对民营企业和人员的一般违法行为,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依法必须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处置涉案财物的,要细化涉案企业和人员的财产处置规则,明确涉案场所、设施及财务的范围,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结案后或者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及时解封、解冻非涉案财物。

5.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执法。全面落实市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导、监督市级主管部门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建立完善配套制度,避免执法的随意性。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三项制度”,切实增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和透明化,坚决避免人情监管、选择执法、执法不公、暗箱操作等现象。

6.推进规范文明执法。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明确执法主体、依据、程序、权限,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凡无法定依据的,一律不得开展行政检查,严防执法扰企。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从行业监管实效出发,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民营企业首次、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容错机制,针对消防、市场监管等领域,结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推出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通过企业约谈、行业协会商会介入等多种方式对轻微违法违规免罚企业进行教育,避免对市场活动过度干预,为民营企业创业创新提供宽松的发展环境。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探索“互联网+监管”新模式并逐步推广,依靠现代科技规范执法行为,实现执法留痕。

7.加强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健全完善行政执法内部监督机制,针对群众关注度高、与民营企业关系密切的重点领域,主动开展执法案卷评查等专项执法监督,坚决制止和纠正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侵犯民营企业利益的行为。充分发挥“12345”“12348”等热线作用,畅通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举报不合法、不公正、不文明、不规范执法行为的渠道,依法加大查处力度,坚决做到有错必纠。切实提高涉及民营企业的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及时纠正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执法行为,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对“不作为、乱作为”的行政执法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整合服务资源,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8.发挥上海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服务民营企业功能。开设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站式”民营企业服务窗口,统筹提供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全方位公共法律服务,降低民营企业寻求法律服务的成本。加快建设运营“上海东方域外法律查明服务中心”,为民营企业“走出去”提供全面精准高效的法律查明服务。

9.组织引导律师为民营企业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组织本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开展服务民营企业专项活动,在2018年集中开展本市重点民营企业全面法治体检活动的基础上,定期组织法治体检活动,帮助民营企业有效预防和化解重大经营风险。探索在本市民营企业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提高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水平,发挥公司律师在民营企业经营发展中预防和化解法律风险的积极作用。引导本市律师积极参与民营企业重大决策论证,充分发挥律师在民营企业重大改革调整中的重要作用。加强与本市工商联组织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沟通合作,加强市律师协会与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的战略合作,协助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建立专业律师服务团队。建立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律师服务团等公益性法律服务组织。成立上海企业涉外法律服务联盟, 探索建立“涉外法律服务云平台”,联合各方优势资源,对接各类服务需求,健全民营企业“走出去”法律支持体系。

10.拓展创新涉及民营企业的公证服务事项。监督指导公证机构认真办理企业并购、招标投标、知识产权、拍卖、提存、抵押等公证业务,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推荐优秀公证员等法律服务人才参与知识产权专家库建设,为民营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证据保全等法律服务。加快建设运营“智慧公证”信息化工程,探索“最多跑一次”公证办理新模式,打造线上线下互融互通的信息化公证服务平台,切实解决民营企业办证难问题。以民营企业实际需求为导向,形成公证服务需求清单,鼓励公证机构设立民营企业服务专窗,提升公证服务民营企业能级。引导公证机构入驻高新园区、科创园区,推进公证服务开放创新,及时填补民营企业发展中出现的公证事项“空白”。聚焦金融风险防控薄弱环节,通过依法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有效降低民营企业商事活动风险,切实发挥公证预防纠纷的法定职能。主动对接国际专业服务联盟对接平台和上海市企业“走出去”综合服务平台,建立公证服务“走出去”以及参与“一带一路”建设yd12300云顶线路的合作伙伴机制,为民营企业参与国家贸易和投资提供多方面一站式公证服务。

11.完善民营企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机制。发挥人民调解中心的平台优势,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纠纷、劳动争议、消费纠纷等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民营企业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鼓励支持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依法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健全完善商会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等人民调解组织。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优势,加强民营企业矛盾纠纷排查,将矛盾纠纷多发的行业和领域作为重点,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的重要作用。指导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站根据需要设立民营企业专门服务窗口,鼓励居村(社区)法律顾问为民营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推进律师调解制度试点,鼓励发展商事纠纷调解机构,更好发挥调解在民营企业矛盾纠纷化解中的积极作用。

12.加大仲裁服务民营企业力度。加强仲裁制度宣传,提高民营企业运用仲裁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加强仲裁机构与商会等行业组织的协作,建立专业仲裁工作平台,发挥仲裁化解商事纠纷的重要作用。优化仲裁工作程序,方便民营企业特别是困难企业通过仲裁解决纠纷。尊重民营企业自主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和处分权益,平等对待民营企业当事人,依法公正合理裁决涉及民营企业的民商事纠纷。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人士担任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仲裁员。完善仲裁管理体制机制,加强仲裁人才培养,提高仲裁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和水平。

13.积极做好民营企业员工的法律援助工作。加强对民营企业及其员工的法律援助宣传,提升法律援助社会知晓度,维护民营企业员工合法权益。指导本市法律援助机构开辟民营企业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的绿色通道,对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优先受理,优先指派。积极组织法律服务工作者深入民营企业,为企业困难职工、农民工等困难群体提供法律咨询,增强困难员工、农民工自我保护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对确有困难的民营企业协商减免律师费、公证费、司法鉴定费等法律服务费用。

四、落实普法责任,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精准法治宣传服务

14.建立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法治宣传工作机制。坚持推进“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推动与民营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单位、机关履行普法责任。按照有关组织程序规定,调整、充实市法制宣传教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将市工商联等单位纳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建立健全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法治宣传工作常态化联系机制。

15.精准开展“法律进民企”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民营企业法治宣传需求调研,进一步提高普法的针对性和精准性。组建由司法、行政执法和法律服务人员组成的民营企业法律宣讲团,聚焦典型案例,组织编撰宣传手册和宣讲课件,提供普法“菜单”,开展“预约式”普法,通过“请企业‘点单’,送普法‘外卖’”等形式,着力满足民营企业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法治宣传需求。结合上海实际,探索研究“诚信守法企业”创建标准,在全市民营企业中选树一批“诚信守法企业”,增强民营企业管理者和企业职工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维权的意识。

16.广泛开展主题宣讲普法活动。围绕“民企发展 法治护航”主题,充分利用“4·26”知识产权日、“8·16”依法治市日、“12·4”宪法宣传周等重要时间节点,选取与民营企业经营发展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典型案例等,广泛开展“普法进商会”“普法进企业”“普法进楼宇”等主题宣讲活动。充分利用上海市企业法务技能大赛平台,组织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宣传展示民营企业法治文化建设和依法治企成果,促进民营企业依法经营、依法治企

17.扩大服务民营企业法治宣传的影响力和覆盖面。大力推动本市媒体履行公益普法责任,充分发挥报刊杂志、电台电视台等传统媒体优势,对与民营企业发展相关的民商事法律法规规章和重大政策等进行法律解读和舆论引导。更好发挥以“法治上海”为龙头的上海法治传播新媒体联盟优势,通过网络、微信、客户端等新媒体新方式,加大对民营企业守法诚信典型案例、守法诚信企业家和标杆企业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五、强化工作保障,推进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18.切实提高主动服务民营企业的政治站位。市局各单位、各部门和各区局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企业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认识民营经济在我国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的民营经济发展方针,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主动服务民营经济发展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要建立民营经济发展法治环境研判机制,及时发现突出问题,提出优化法治环境的意见建议。要加强统筹协调、督促推进、配合协作,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努力为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19.建立联系服务民营企业常态化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听取民营企业意见建议的常态化工作机制,通过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定期走访以及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民营企业、企业家、工商联以及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对于法治建设的意见建议,帮助民营企业解决涉法问题。

20.建立健全推进落实的长效机制。市局各单位、各部门和各区局要结合各自职能和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落实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间节点,确保各项措施有效落实。要建立工作台帐制度,对服务民营企业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梳理、分类、汇总,建立问题清单、措施清单、解决清单、制度清单。要建立情况报告制度,每月底向市局报告本实施意见的推进落实情况。对在服务民营企业过程中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以及在服务民营企业过程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要及时专报市局。要加强监督问责,对民营企业反映的司法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合法、合理问题,相关的单位、部门和责任人处置不力、政策执行不到位的,要严肃问责。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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