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上海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国际云顶yd4008

2014上海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2015-02-27)

2014上海市司法局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上海市司法局

2015年2月12日

引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我局编制了2014年度上海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全文包括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类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和申诉举报等情况、咨询处理等相关政务公开工作情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并附相关说明和指标统计附表、示意图等。本年度报告的电子版可以在上海司法行政门户网站www.justice.gov.cn下载。本年度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如对本年度报告有疑问,请联系:上海市司法局,地址:漕宝路38号,电话:24029999。

一、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体工作要求,紧紧围绕局党委的中心工作,进一步增强了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加大和改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力度,加强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确保政府信息发布动态化,网络信息发布实时化。充实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长效机制,努力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成为一项常态化、制度化的基础工作。较好地满足了社会公众获取司法行政政府信息的需求,在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服务社会公众、提升服务效能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一)加强组织建设,健全完善体制机制

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建设,调整充实以局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政府信公开领导小组,切实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地全面展开,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得到有效落实。同时,进一步健全完善工作体制机制,使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发布内容、形式、程序、时限等环节更为规范有序,使每件依申请公开从受理、转办、答复到提供、归档等办理流程更为高效便捷。

(二)深化公开内容,增强信息公开实效

一是继续有序推进财政资金和政府采购信息。根据市财政局的统一布置,积极推进财政预算、决算和“三公”经费公开,进一步加大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公开力度,主动公开了我局《部门财务收支预算总表》、《部门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部门预算编制说明以及“三公”经费预算。在政府采购方面,委托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对我局提出的采购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并在上海市政府采购网及时公开招标公告、竞价公告、竞价结果、中标公告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二是推进法律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成功开发了涵盖本市律师、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在内的5个行业的信用信息系统,完成了法律服务行业执业机构和从业人员基础信息与历史信息的采集,建立起较为完整、准确的数据库。基本实现了全市信用信息的互动共享、分类使用的设计目标。与此同时,还制定出台了《市司法局关于法律服务行业信用管理的具体办法》。三是推进行政权力运行信息公开。坚持依法行政,加大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信息公开力度,积极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加强行政审批办事平台建设,加强行政审批事项的法律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申报材料、办理时限以及投诉电话等信息公开。加强行政审批项目调整的信息公开,及时公开取消、清理及实施机关变更的行政审批项目信息。提供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事项的办事进度查询服务,实现各审批环节信息的全程透明、全程监督,不断扩大审批结果的公开范围。2014年,公开行政许可决定信息5150条,积极保障了当事人的知情权。

(三)注重政策解读,增强信息公开实效性

一是进一步强化12348法律援助服务专线功能,在全国率先推出了每日24小时、“全年无休”人工接答模式,为社会公众提供法律咨询和政策解读,以满足公众对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了解的需求。二是开设了“上海法宣微博俱乐部”。线上运用发贴、转发、评论、回复及咨询服务等诸多功能,及时解读最新民生类法律法规、聚焦社会焦点、热点问题。线下根据线上收集的舆情或网民需求,定时、定点开展各类法律咨询服务。并利用各类宣传栏、车站广告、电子屏等线下平台,通过二维码直接链接普法教育的微博与微信,形成线上线下互动的生动局面。三是通过电视访谈回应公众的需求。我局与上海文广互动有限电视台法治天地频道栏目组,共同制作了由市司法局主要领导同志参加的电视专题访谈节目,全面介绍上海司法行政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及取得的成效。并在该频道的“热点”栏目中连续三天黄金时段播放医患纠纷调解访谈节目,通过电视访谈栏目对全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了全方位的介绍。在上海东方广播电台东方大律师栏目制作了3期医患纠纷调解直播访谈节目。四是通过新民晚报、上海法治报、中新网、中国上海门户网站、上海发布等媒体,在国家司法考试前夕,集中宣传和发布国家司法考试制度、政策规定,以及司法考试规则和注意事项等考生所关心的相关事宜,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好评。

(四)优化公开渠道,强化新兴媒体建设

一是对门户网站进行全面改版升级,进一步优化网站架构和栏目设置,努力打造特色版块,加强互动交流,拓展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范围,充分发挥“上海司法行政”-门户网站作为信息公开第一平台的作用,及时准确公开各类司法行政信息。二是构建政务微博群。着力打造以“上海司法行政发布”为核心的全市司法行政政务微博群,加强联动机制建设。至2014年年底,共发布信息8000余条。进一步增强“微博问政”意识,鼓励、支持司法干警、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开设个人实名微博帐号。三是打造政务微信平台。推进全系统政务微信平台建设,积极构建上海司法行政微信群。

(五)强化舆情收集,加强舆情应对引导

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制定和完善舆情应对预案。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制度建设,落实工作责任。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密切跟踪热点舆情动态,及时主动发现、分析、研判、预测、评估。通过司法行政门户网站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公开相关信息,发布事实真相,传递社会正能量,加强正面引导舆论,积极推进舆论引导工作常态化。同时通过政务微博、微信服务平台快速了解、掌握舆情,利用政务微博、微信语言简洁、传播速度快的特点,积极与网民互动,主动发表评论和转发跟贴1万多次,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消除不实传言,不断提高舆情处置能力,实现舆情引导与实体处置同步化,确保舆情平稳可控。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2014年,我局继续坚定贯彻 “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精神,根据司法行政工作职能的特点,及时公开人民调解、法律援助、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和国家司法考试等工作信息。截至2014年底,我局累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37411条,全文电子化率达100%。 2014年新增主动公开政府信息6516条,全文电子化率达100%。其中,政策法规类信息13条,占0.2%;业务类信息6423条,占98.57%;其他类信息80条,占1.23%。

(一)主动公开范围

1.政务信息公开情况:司法行政要闻、信息公开、工作动态、效能和行风建设、廉政建设;

2.机构职责公开情况:领导班子成员、工作职责、机构设置;

3.政策法规公开情况:司法行政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标准及其政策解读;

4.规划计划公开情况:教育培训计划;

5.司法行政监察公开情况:行政处罚公告、司法行政审批及公示;

6.办事规程:部门主要办事规程;

7.投诉举报:部门投诉举报地址、接待时间和yd12300云顶线路的联系方式;

8.人员任免和公务员招考:领导成员职务任免及公务员招考情况。

(二)主动公开途径

在“上海司法行政”门户网,即时公开各项办事制度、主要工作流程、审批申请材料、行政决定许可等情况,并且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各项行政许可决定。

每月按时向市档案局报送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电子文档及纸质文本。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一)申请情况

2014年我局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73件。其中,当面申请11件,网上申请36件,信函申请26件。从申请的信息内容看,27.4%涉及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信息,13.7%涉及司法鉴定信息,12.33%涉及公共法律信息,10.96%涉及公证信息,其余涉及人民调解、医患纠纷、法制工作等信息。

(二)申请处理情况

受理的73府信息公开申请全部及时答复。在73件申请中,“同意公开”的27件,占总数的36.99%,主要涉及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公共法律和公证等信息。其他情况46件。其中,“信息不存在”22件,占总数的30.14%;“非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7件,占总数的9.59%;“部分公开”5件,占总数的6.85%;非《规定》所指政府信息12件,占总数的16.44%。

(三)依申请收费及减免情况

2014年因依申请公开而发生邮寄费209.6元。

四、复议、诉讼和申诉举报等情况

2014年我局没有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而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五、咨询处理等相关政务公开工作情况

2014年度我局共接受市民咨询442次。其中,咨询电话接听310次,当面咨询接待56次,网上咨询76次。我局2014年度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访问量14068次,其中按点击率排序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依次是:主动公开目录、年度公告、依申请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六、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措施

2014年,我局在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离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和公众对司法行政政府信息公开的期待还存在差距,对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有待提高,工作的力度有待加强,工作的队伍建设有待强化。同时,还要进一步加大跟踪督办、培训考核的力度。健全机制、优化队伍、积极开拓、丰富公开渠道,主动发布各类政府信息,更好地满足公众对司法行政政府信息公开的需求。

七、附表(所涉及的统计数据均截止2014年12月31日。)

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

(2014年度)

填报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统计指标

代码

单位

统计数

一、主动公开情况

——

——

——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 (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相同信息计1条)

1100

6516

其中: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

1110

2

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

1120

2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

——

——

1.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

1210

0

2.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

1220

6516

3.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

1230

4007

4.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

1240

2011

5.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

1250

0

二、回应解读情况

——

——

——

(一)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 (不同方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计1次)

2100

22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回应解读的情况

——

——

——

1.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

2210

3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

2211

3

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2220

0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2221

0

3.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

2230

0

4.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

2240

0

5.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

2250

0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

——

——

(一)收到申请数

3100

73

1.当面申请数

3110

11

2.传真申请数

3120

0

3.网络申请数

3130

36

4.信函申请数

3140

26

(二)申请办结数

3200

73

1.按时办结数

3210

73

2.延期办结数

3220

0

(三)申请答复数

3300

73

1.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

3310

2

2.同意公开答复数

3320

25

3.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3330

5

4.不同意公开答复数

3340

12

其中:涉及国家秘密

3341

0

涉及商业秘密

3342

0

涉及个人隐私

3343

0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3344

0

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

3345

12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346

0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

3350

7

6.申请信息不存在数

3360

22

7.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

3370

0

8.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

3380

0

四、行政复议数量

4000

0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4100

0

(二)被依法纠错数

4200

0

(三)其他情形数

4300

0

五、行政诉讼数量

5000

0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

5100

0

(二)被依法纠错数

5200

0

(三)其他情形数

5300

0

六、举报投诉数量

6000

0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7000

24.00

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

——

——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

8100

0

(二)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

8200

1

(三)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

8300

1

1.专职人员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8310

1

2.兼职人员数

832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8400

万元

0.00

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

——

——

(一)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

9100

1

(二)举办各类培训班数

9200

1

(三)接受培训人员数

9300

人次

62

单位负责人:朱久伟

审核人:刘太阳

填报人:徐丹叶

联系电话:24029760

填报日期:2015-02-27

说明:1.报表中无数据的,填“0”;费用或经费数据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

2.表中符号“——”为免报符号。

3.审核关系:1100>1110;1100>1120;1110≤1120;1100≥1210;1100≥1220;

1100≥1230;1100≥1240;1100≥1250;2210≥2211;2220≥2221;

3100=3110 3120 3130 3140;3200=3210 3220;

3300=3310 3320 3330 3340 3350 3360 3370 3380;

3340=3341 3342 3343 3344 3345 3346;

4000=4100 4200 4300;5000=5100 5200 5300;8300=8310 8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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