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上海市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2-24 | 发布机构:上海市司法局
索取号 | 002420455m/2021-00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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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 沪司行规〔2021〕5号 |
产生日期 | 2021-12-24 |
各区局,市公证协会,东方、张江、新虹桥公证处:
鉴于《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21年11月30日司法部令第147号公布)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决定废止《上海市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实施办法》(沪司规〔2018〕23号),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
2021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