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胡守纯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02-02 | 发布机构:上海市司法局
索取号 | 002420455m/202300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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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 沪司律罚决〔2022〕8号 |
产生日期 | 2023-02-02 |
罚没款机构代码:2020027003 案号:0027120228
上 海 市 司 法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司律罚决〔2022〕8号
当事人:胡守纯
性 别:男
身份证件号码:*************
执业证号:13101199910712108
住所地址:*****************
经查,你因犯行贿罪于2017年5月4日被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豫0727刑初243号]等。
本机关认为,行贿罪系故意犯罪,且当事人已经法院判决受到刑事处罚,有关判决也已生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现要求你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十日内,将律师执业证书缴至上海市司法局。逾期不上交的,由上海市司法局公告注销律师执业证书。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上海市司法局
2023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