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张啸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02-01)
案号:0027220222
上 海 市 司 法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沪司鉴罚决〔2023〕1号
当事人: 张啸霖
身份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执业证号: 3100172954
住所地址: ******************
经查,你在沪枫林[****]伤鉴字第***号鉴定实施过程中,检验所见记录“左耳鼓膜紧张部可见穿孔”,但未行常规鼓膜照相。相关操作不符合sf/z 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检验规范》第4.4.4条之规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机构负责人、鉴定人、鉴定助理等有关人员的询问笔录、鉴定案件卷宗等有关材料。
本机关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上海市司法局
2023年1月9日
(本文书一般为二联。一联存卷,一联交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