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宋孝飞的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09-19 | 发布机构:上海市司法局
索取号 | 002420455m/202300114 |
---|---|
文件编号 | 沪司鉴罚决〔2023〕6号 |
产生日期 | 2023-09-19 |
案号:0027220234
|
上海市司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司鉴罚决〔2023〕6号
当事人:宋孝飞
身份证件号码:************** 性别: 女
执业证号: 3100142480
住所地址: *********************
经查,你于2021年08月09日至2021年08月16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上海林几司法鉴定所执业期间,受办案机关委托在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曲阳路派出所对被鉴定人宋炳林进行损伤程度鉴定时,未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相关要求进行鉴定,违反司法鉴定程序及相关技术标准,未尽到司法鉴定人应尽的义务,使办案机关对案件性质形成误判(是否涉及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鉴定案卷材料(含专家咨询意见书)、鉴定人询问笔录、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有关材料。
本机关认为,你于2021年08月09日至2021年08月16日在上海林几司法鉴定所从事的前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二条之规定,根据《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办案人员:卢宏备 执法证号:09000011104
办案人员:王 鑫 执法证号:09000011151
上海市司法局
2023年0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