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上海联合道路交通安全科学研究中心司法鉴定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04-11 | 发布机构:上海市司法局
索取号 | 002420455m/2024000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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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 沪司鉴罚决〔2024〕01号 |
产生日期 | 2024-04-11 |
罚没款机构代码:2020027003 案号:0027220243
上海市司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司鉴罚决〔2024〕01号
当事人:上海联合道路交通安全科学研究中心司法鉴定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101106988244064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何宇桐 性别: 男
住所地址:***********
经查,2021年12月6日-2022年3月24日期间,你单位接受青浦区交警支队的委托,对于苏eh3v85小型轿车在案发时的车速,指派相同的鉴定人先后做了两次鉴定,分别出具了上联[2021]痕鉴字第1533-4号鉴定意见和上联[2022]痕鉴字第261-2号鉴定意见。这两份鉴定使用了同一段监控视频作为检材,故上联[2022]痕鉴字第261-2号系重新鉴定。你单位按照补充鉴定进行收案,不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关于补充鉴定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鉴定案卷、嘉定区司法局移送材料,行业惩戒决定书,询问笔录等材料。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将应属于重新鉴定的案件按照补充鉴定进行收案并鉴定的行为,违反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二条以及《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一款以及《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
现要求你单位: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没收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司法局
2024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