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张卫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04-11 | 发布机构:上海市司法局
索取号 | 002420455m/2024000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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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 沪司鉴罚决〔2024〕03号 |
产生日期 | 2024-04-11 |
罚没款机构代码:2020027003 案号:0027220242
上海市司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司鉴罚决〔2024〕03号
当事人:张卫
身份证件号码:**************** 性别: 男
执业证号: 3100152607
住所地址:********************
经查,2021年12月6日,上海联合道路交通安全科学研究中心司法鉴定所接受青浦区交警支队委托,对沪d67989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苏eh3v85小型轿车开展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验和车速鉴定。你与桑新浩作为鉴定人于2022年1月4日出具上联[2021]痕鉴字第1533-1号、上联[2021]痕鉴字第1533-2号、上联[2021]痕鉴字第1533-3号、上联[2021]痕鉴字第1533-4号共4份鉴定意见书。其中[2021]痕鉴字第1533-1号、上联[2021]痕鉴字第1533-2号、上联[2021]痕鉴字第1533-4号等3个鉴定在实施过程中,存在未按照ga/t642-2020《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gb/t33195-2016《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ga/t1133-2014《基于视频图像的车辆行驶速度技术鉴定》等标准进行鉴定的行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鉴定案卷、嘉定区司法局移送材料,行业惩戒决定书,询问笔录等材料。
本机关认为,你于2021年12月6日至2022年1月4日在开展上述鉴定过程中,存在违反司法鉴定标准进行鉴定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上海市司法局
2024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