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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市公职律师、公司律师2023年度考核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4-22 | 发布机构:上海市司法局

索取号 002420455m/202400065
文件编号 沪司发〔2024〕34号
产生日期 2024-04-22

 

主动公开

 

 

上 海 市 司 法

 

沪司发〔2024〕34号

                                        

 

 

关于开展全市公职律师、公司律师

2023年度考核的通知

 

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设立单位,各区司法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上海市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做好全市公职律师、公司律师2023年度考核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2023年12月31日前,经上海市司法局核准执业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

二、考核备案时间

即日起至2024年5月31日。

三、考核内容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考核由所在单位负责,重点考核其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数量和质量等方面的情况。

四、考核等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次。考核结果应当综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遵守宪法和法律、为本单位办理法律事务及相关工作情况确定。评定标准参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执行。

(一)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称职”:

1.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较好地履行工作职责;

2.遵守所在单位的各项制度,尽职尽责完成所在单位指派的法律事务;

3.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相关单位的处罚或处分;

4.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规范的要求。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

1.从事有偿法律服务,在律师事务所或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兼职,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以律师身份办理本单位以外的诉讼、非诉讼或其他法律事务,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3.在本单位2023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基本称职”或“基本合格”的。

(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称职”:

1.从事有偿法律服务,在律师事务所或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兼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2.以律师身份办理本单位以外的诉讼、非诉讼或其他法律事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3.在本单位2023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的;

4.存在瞒报等弄虚作假行为或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年度考核的;

5.受过刑事处罚的;

6.在履职过程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情节较为严重的。

(四)暂缓评定和不评定情形

1.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的,设立单位应当暂缓对其考核,待有查处结果后再予以评定。

2.2023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核准执业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以及上一年度参加脱产学习、培训,上一年度因病暂停执业的,参加考核但不评定考核等次。   

五、考核程序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年度考核按照网上申报、所在单位考核评议、备案确认的程序进行。

(一)网上申报

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登录上海律师综合管理信息系统(https://lsgl.sfj.sh.gov.cn),通过“两公年度考核”提交本人年度考核申请并规范填报相关信息。

(二)所在单位考核评议

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设立单位根据本通知要求,对本单位公职/公司律师提交的考核材料进行审核评议,提出称职、基本称职或者不称职的考核等次意见,通过上海律师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两公年度考核”提交备案。

(三)备案确认

1.市属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单位(中央在沪直属单位、市直党政机关、市级人民团体、市属国有企业、试点民营企业)的考核由所在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经市司法局网上审核后,将年度考核纸质材料统一汇总并提交市司法局,加盖备案专用章。

2.各区司法局对区属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所在单位网上申报材料和考核等次意见进行初核确认,并经市司法局网上审核后,将年度考核纸质材料统一汇总提交市司法局,加盖备案专用章。

3.加盖年度考核备案章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2023年度公职/公司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名单》;

(2)上海市公职/公司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

(3)各设立单位公职/公司律师工作证原件。

考核名单和考核登记表可登录上海律师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下载打印。

六、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应认真总结开展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情况,结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履职情况,客观、公正作出评价。

(二)对具有《上海市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第15条规定情形的,所在单位应依相关程序报市司法局办理公职/公司律师工作证注销手续。

(三)因设立单位机构名称变更、《律师工作证》“律师年度考核备案栏”已盖满、证书破损、遗失等原因需换发或补发执业证书的,请按相关流程申请换证或补证后,与其它考核材料一并提交。

考核事宜联系人:张瑜嘉、张弦,联系电话:24029349、24029143,联系地址:建国西路648号2308室、2307室。

技术咨询:400-052-9602,15098325469。

(工作日9:00-11:30,13:30-17:30)

 

 

                                  上海市司法局

2024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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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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