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第0200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4-05-24 | 发布机构:上海市司法局
索取号 | 002420455m/202400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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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 沪司复函〔2024〕21号 |
产生日期 | 2024-05-24 |
办理结果:留作参考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全文
上 海 市 司 法 局
沪司复函〔2024〕21号
对市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
第0200号提案的答复
民进界别:
贵界别提出的关于推进本市意定监护制度落实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办理概述
我局高度重视提案办理工作,召开提案办理工作会议,认真研究提案内容,充分听取市民政局等单位的意见,组织市公证协会共同研究,在此基础上,形成答复意见。
二、对提案建议的答复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出台,其中第33条规定的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相较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更明确,满足了更广泛群体的法律保护需求。2022年3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3条进行了补充细化,对成年意定监护协议的解除和撤销做了规范。
但目前相关规则仍较为原则,意定监护制度存在社会知晓度不高、成年监护制度有进一步优化空间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意定监护制度的有效实施。
(一)关于“对现有意定监护操作的规范限定”的建议
上海公证行业高度关注涉意定监护类公证的制度建设。2019年12月,市公证协会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市公证行业实务经验,制定印发《关于本市公证机构办理涉意定监护类公证的指导意见(一)》(下称《指导意见》),对本市公证机构办理涉及意定监护类公证进行规范。《指导意见》聚焦此类公证中协议双方的权益保障,要求“涉意定监护类公证中的意定监护协议、含意定监护内容的遗嘱,应设有监督人”“涉及到对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进行行为能力认定的,应由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并针对该类公证推行“专人办理、专项办理、专人审批、专题培训”。《指导意见》实现了对意定监护类公证操作规范零的突破,有效规范了本市公证机构办理相关公证。2023年,本市相关公正机构已办理此类公证案件35件,总体情况良好。
(二)关于“鼓励全市公证机构主动拓展意定监护业务”“作为当下普法宣传的重要构成”的建议
本市公证行业积极鼓励各公证机构办理意定监护类公证,在《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对该类公证“先行先试、积极推进、不断总结”。目前,本市公证机构围绕涉及意定监护协议公证开展了不同程度的工作探索。上海市普陀公证处作为本市首家涉及意定监护协议公证实践单位,借鉴参考日本、新加坡、美国等地的公证经验,结合自身公证实务,设置了意定监护公证实践流程,形成了一些调研课题和指导个案,有的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下一步,我局将会同市民政局等单位,按照“谁执法谁普法”原则,加强对意定监护制度的普法宣传。今年,我局正在积极推进公证服务品牌建设,将把意定监护作为本市公证机构拓展业务的重要内容,向社会面宣传推广。
(三)关于“及时建立意定监护备案登记制度,推进意定监护服务切实落地”的建议
目前我国法律尚未有关于监护备案登记的规定。市民政局认为,从依法行政的角度来说,由民政部门承担意定监护备案登记职责还缺乏相关法律依据,如立法部门推动意定监护备案登记入法,本市民政部门将积极配合承担相应职责。
(四)关于“探索社会监护人培养、社会监护组织等专业机制建立,以适应不断深化的老龄社会发展要求”的建议
市民政局表示,本市民政部门高度重视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近年来积极支持专业社会组织提供监护服务。目前,上海尽善社会监护服务中心已经对接相关咨询200余例,累计与19位老年人签订了意定代理及监护服务协议,累计完成代理及监护服务时长超过1700小时。
意定监护作为法定监护、协议监护等制度的重要补充,涉及重大人身关系的处置,也可能牵涉到重大财产处分,其实践与完善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法律、社会、经济等多方面的共同努力和支持。制度的改良和优化需要以实践为基础,上海是全国较早探索办理涉及意定监护协议公证的地区,在公证领域对意定监护制度的落实始终保持积极、开放的态度。
下一步,我局将会同市民政局等部门及时总结社会组织开展意定监护的实践经验,梳理相关案例,结合宣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向广大市民特别是老年人广泛开展宣传。同时督促、指导市公证协会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证工作实际,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修订《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本市公证机构办理涉及意定监护协议公证的办证流程,提升意定监护协议公证的权威性以及相关部门对意定监护协议公证的认可度,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进一步保护公众权益,积极应对本市人口老龄化、家庭结构多元化等方面的实际问题。
最后,感谢贵界别对司法行政工作的关心、支持。欢迎贵界别再次提出宝贵的意见、建议。
上海市司法局
2024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