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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本市商事调解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5-28 | 发布机构:市司法局

索取号 002420455m/202400140
文件编号 沪司发〔2024〕44号
产生日期 2024-05-28

 

 

全市各级法院,各区司法局、商务委、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国资委、工商联,市公证协会、各公证机构:

现将《关于促进本市商事调解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司法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

2024522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促进本市商事调解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调解工作的决策部署,促进本市商事调解高质量发展,努力打造一批专业化、国际化、品牌化的一流商事调解机构,培养集聚一批具备国际视野、通晓国际经贸规则的优秀商事调解人才,为经营主体提供专业、高效、便捷的商事争议解决服务,助力上海打造商事争议解决高地、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强化商事调解发展制度保障。加快推动本市商事调解立法出台,制定本市商事调解示范规则、商事调解员行为示范守则和商事调解服务收费指导意见。推动成立上海市商事调解协会,引导商事调解组织持续完善内部治理机制,提升调解服务质效。(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各区司法局)

二、支持商事调解组织发展壮大。综合本市法院受理商事案件数量、区域商事调解组织数量、商事调解组织受理商事案件量、商事调解组织专业类型等因素,合理引导本市商事调解组织设立。加强对商事调解组织的分类指导,支持一批管理服务规范、具备一定规模和综合能力的商事调解组织做大做强;支持在涉外、金融、知识产权等细分领域具备核心竞争力和较高国际知名度的商事调解组织做精做专。发挥行业标杆引领作用,评选本市具有一定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商事调解示范机构,支持商事调解组织积极申报“上海品牌”认证。(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司法局、市场监管局)

三、支持商事调解组织开展涉外商事调解。建立本市涉外商事调解人才库,培养、引进一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经贸规则和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专业能力的涉外商事调解人才。优先推荐入库调解员申报市级、市司法局有关人才计划,参加商事调解国际交流活动、专业培训、论坛,参与国际知名商事调解机构任职交流等。提供入境便利,来本市参与调解程序的调解员、当事人、代理人等外籍人员和参加商事调解相关会议、访问、交流等活动的外籍人员,可以凭本市依法成立的调解组织和本市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境外调解业务机构出具的调解通知或者邀请函等材料,按规定办理口岸签证及入境后换发多次入境有效签证。(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各区司法局、公安局)

四、建立商事调解人才培训认证体系。支持本市商事调解协会组建商事调解员资历评审委员会,开展商事调解员能力水平认证;与国际一流调解标准机构开展合作交流,提高认证的国际化、专业化水平;与优质调解培训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委托开展调解员培训。试点实施涉外商事调解人才“国际认证”计划,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过认证的调解员一定额度的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各区司法局)

五、实施商事调解“和”计划。组建上海商事调解发展联盟,推广实施商事调解“和”计划,开辟商事调解“和”计划网络平台,引导行业组织、经营主体、律师事务所等以签署“调解优先承诺书”的方式加入计划,承诺在签订商事合同时自愿引入“调解示范条款”,在解决商事争议或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优先选择或推荐经营主体优先选择调解方式解决争议。大力宣传商事调解文化,支持沪港商事调解论坛、上海商事调解宣传周等商事调解推广活动,不断提升经营主体对商事调解的知晓度和认可度,形成“调解优先”的解纷理念。(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商务委、市国资委、市工商联,各区司法局、商务委、国资委、工商联)

六、优化“诉调对接”机制。修订市司法局、市高级法院2019年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调对接工作的若干意见》,进一步优化商事案件诉调对接机制。司法行政部门遴选符合条件的商事调解组织入驻各区非诉讼争议解决中心,推动各区非诉讼争议解决中心为入驻商事调解组织开展业务提供便利化服务保障;人民法院加强对入驻商事调解组织的调解业务指导,建立不予司法确认案件的通报反馈机制,提供诉前保全等支持。推动商事诉讼案件优先委派、委托商事调解组织调解,支持商事调解组织承接商事诉讼案件收取合理费用(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各区司法局,全市各法院)

七、试点“调解 公证”赋强计划。支持商事调解组织与公证机构加强合作,对符合条件的调解协议,由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探索对有给付内容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协议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支持和引导商事调解组织与公证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协商公证收费模式,倡导在办理债权文书公证时收取部分费用、出具执行证书时收齐其余费用,增强当事人对“调解 公证”的选择意愿。(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各区司法局、市公证协会、各公证机构)

八、加强“法律 科技”支撑。支持商事调解组织与法律科技企业开展合作,结合商事调解应用场景需求,开展生成式、智能化的“ai 商事调解”法律科技产品研发和应用推广。鼓励和支持商事调解组织使用在线视频调解、电子签名等应用,实现线上调解。(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各区司法局)

各责任单位要把促进商事调解高质量发展作为加强涉外法治建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完善配套政策,细化具体举措,加强横向联动,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要强化宣传解读,创新宣传方式,通过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等多渠道推动政策措施进企业、进园区、进商事调解组织,提高社会知晓度。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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